山东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改企”进程,旨在促进公益事业更好发展。此次改革是山东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益服务效率和质量而采取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事业单位将逐步转变为更加灵活高效的企业化管理运营模式,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益需求,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山东正积极推进相关改革措施,以期取得实质性进展。
近年来,山东省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在推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简称“事改企”)方面,山东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24年7月3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发布再次引发了社会对山东事改企的广泛关注,本文将详细探讨山东事改企的最新消息,分析改革背景、具体措施、影响及未来展望。
改革背景
事业单位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现有事业单位被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是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山东省作为经济大省,事业单位数量众多,改革任务繁重,早在201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明确了转制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该方案指出,山东省粮油工程设计院等79家省属事业单位被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并争取在2015年年底前转制为企业,这些单位包括省直机关举办的招待所、印刷所等,以及建筑科学研究院、交通规划设计院、内燃机研究所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二级单位。
最新《意见》解读
2024年7月30日发布的《意见》,是山东省在事改企方面的又一重要文件,这份文件是在2019年发布的处理意见基础上,再次明确了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转换、转制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对于“编转企”的平稳过渡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适用范围
《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此前已批复转企改制但尚未完成的省属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将解除原工作人员的事业编制,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相关人员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于选择不进入转制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辞聘并领取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转制单位自转制基准日起,需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改制前(含改制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转制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自转制基准日所在月次月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于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之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再转移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离退休人员待遇
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离休人员的医药费仍按规定实报实销,对于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这部分人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统筹内的待遇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外的待遇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其中原属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由省财政解决。
内部退养
转制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中,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满2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所需费用,由转制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土地资产处置
转制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国有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国有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
改革影响
减轻财政压力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助于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使公共资源进入市场并释放市场化红利,通过改革,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有利于借助企业的自主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转制后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有助于提升事业单位的竞争力。
优化人员结构
事业单位改革有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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